行业快讯
谢叶律师:涉限购令的房屋买卖过户问题可依法解决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2-07-22】 【打印文章】 【人气:7016】

  中新网7月19日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王先生至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争讼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房屋买卖双方顺利办结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这是北京市住房限购令“京十五条”之后的第一起成功诉讼案例,具有一定示范性。

  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执行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谢叶律师表示,目前,在京涉限购令的房屋买卖过户问题大量存在,本案可以提示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法途径解决房屋过户的困扰。

  近日,王先生心情十分愉快,因为限购令“京十五条”的限制,在心中纠结了一年多的房屋过户问题获得圆满解决,他终于拿到了过户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王先生虽不是北京户口,但在北京居住工作。为了工作方便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与房屋卖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公司三方针对上述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4项约定:“出卖人应配合买受人在本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30日向该房屋的贷款银行预约一次性提前还贷,并应于该贷款银行通知提前还贷之日将其原贷款一次性还清。出卖人应在提前还贷后,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完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出卖人于房屋解除抵押且取得房产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前往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了定金5万元、首付款1610000元,2010年 10 月 31日卖方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聘请了装修公司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精装修后入住并实际居住使用。

  2011年12月,卖方取得了售给王先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王先生按照约定为卖方一次性提前还清了全部剩余银行贷款。按照前述补充协议约定,卖方应与买方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但是,王先生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王先生购房不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2月15日颁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简称“京十五条”)的规定条件,经与卖方协商,双方也未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至此,王先生付清了200多万元购房款,却不能拿到合法的权利证书,十分苦恼。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经朋友介绍,王先生接触到中国杰出创业女性奖获得者、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执行主任谢叶律师,向她介绍了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遇到的困境,请求法律帮助。经过认真分析,谢叶律师为王先生设计了严密的诉讼方案,于2012年2月28日向房屋所在地的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2年4月27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王先生至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争讼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房屋买卖双方顺利办结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针对本次案例,谢叶律师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应当认真执行。但是,在该通知下发日之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包括二手房买卖),在该通知下发后才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买受人继续履行交易的,是否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问题,就变得相对复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研判,不能全盘否定一刀切或一概而论。本案例也表明,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房屋产权过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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