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
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
《意见》强调,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专家点评:
早在2010年,中央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今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也曾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共13条,也是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的一部分政策问题。短时间内接连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多难。
《意见》中另一个引人关注的方面是,明确了对“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严格地讲,“小产权房”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社会上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实际上是无产权房,不予登记发证实属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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