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付“意向金”难讨损失
前段时间,徐小姐看中一处价值148万元的二手房。房产中介对她说,该地段房源紧俏,为防止他人抢先,最好先交3万元“意向金”。急于买房的徐小姐,爽快地支付了“意向金”。次日,当她与家人一起去实地看房后,认为房屋的朝向不好,便向房产中介要求撤销购房委托并返还“意向金”,但遭到拒绝。房产中介称,其与徐小姐签订的委托购房意向书中明明白白写着“出售方同意按徐小姐购买总价即支付方式出售,则原意向金转为定金”,而本案中的卖家对徐小姐的购房条件已予以确认,故徐小姐的购房“意向金”已转为“定金”,不能退还。无奈之下,徐小姐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署的《委托购房意向书》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卖房人接受了徐小姐提出的条件,并收取了由房产中介转交的“意向金”,所以这笔钱的性质已转换为定金。根据法律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此,法院判决徐小姐败诉。
说法:在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意向金”的提法,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证金,而“意向金”在怎样的情况下可转换为定金或转换为保证金,实际上只是房产中介的一番解释而已。所以,买家应警惕房产中介的文字游戏,那种不假思索地交付“意向金”的做法,很容易埋下权利受侵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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