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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签合同中招欠下滞纳金
【来源:北京厂库房网】 【发布日期:2011-12-26】 【打印文章】 【人气:2085】

  “房屋银行”设下“合同陷阱”违规收取滞纳金。律师称房屋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

  关先生告诉记者,他租住在宝安中心城第五大道的三居室今年6月底到期。当他拿着押金条前去“房屋银行”退租时,却意外地发现被扣了超过押金总额20%的“滞纳金”。关先生说,当时他是通过位于宝安新中心区体育馆西侧华美居楼上的汉兴房屋理财公司租住的,双方于2008年6月23日签订了该公司定制的制式合同。关先生当时与经纪人小李及其上司曾经理口头约定,此后每月1日交房租,此项约定没有另外补充写进合同。

  关先生说,入住的第二个月底,还没到约定的交租日时,经纪人小李突然打来电话称按合同约定是23日交租金,催他们尽快缴纳。经过理论,小李承认双方有过口头协定,但他表示最迟必须在28日前缴纳,否则公司将扣发他本人工资。关先生同意了,此后,除一两次因有事延误过一两天外,每个月都在28日前缴纳了租金。期间汉兴房屋理财公司从未提到滞纳金一事,也从未主张收取。谁知今年6月底退租时,关先生去汉兴房屋公司退押金,却被告知必须扣除588元,理由是关先生每个月迟交租金产生了“滞纳金”。关先生知道原委后气愤不已,找到该公司负责人申辩理由,却被一句“合同里有这一条”给顶了回去。

  在关先生提供的合同文件上,记者看到,合同里的确有一条款,写明每月23日为缴纳租金,延期未交,每天按全额租金的0.5%收取滞纳金。关先生气愤地说道:“当时明明说好了28日是交租日,现在他们却不认口头约定,还有什么信誉可言?”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尹华筠律师认为,在该宗纠纷中,即使不考虑双方存在口头约定,该房屋银行依据书面合同的条款收取滞纳金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滞纳金是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而企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而收取滞纳金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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