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快讯
新建住宅需按造价3%交保修金 逾期不改最高可罚5万
【来源:东方网 作者:杨冬】 【发布日期:2011-12-16】 【打印文章】 【人气:2478】

  东方网12月16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市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当中规定:新建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其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交纳保修金。

  《暂行办法》明确,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房屋管理部门交存,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保证金。该笔费用的收取,旨在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修金的管理,遵循“统一交存、资金归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买受人在房屋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房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维修时限等相关保修责任和内容。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维修要求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派人到现场核查;属于建设单位保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持相关书面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经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使用保修金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维修,并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合同。维修工程预算、决算费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

  《暂行办法》还指出,作为保修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保修金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管;保修金开户银行应当定期与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对账,每半年向建设单位递送保修金收支对账单。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交存或补足保修金的,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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