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曾雅 通讯员/成乡伟 蔡鹏举 田伟松)今后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须配套建设变电站。记者昨日获悉,由市建委制订的《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讨论稿)(以下简称《规定》讨论稿)已经完成,并在广州城建网(http://www.gzcc.gov.cn)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该《规定》(讨论稿)就广州市电网建设的规划、报批、建设以及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地产开发与变电站配套等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变电站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规划审批
根据《规定》(讨论稿),变电站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与项目首期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配套变电站规划、建设、移交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审查配套变电站规划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对因特殊情况与设置标准不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征得供电企业同意。
《规定》(讨论稿)明确,对因城市规划发生调整而使广州城市高压电网规划中既有的规划变电站可能无法向开发项目提供永久用电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就配套供电问题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对于经评估需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变电站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配套变电站的规模、建设标准等设置要求,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变电站的规划、建设和移交要求。
变电站规划情况应写入售房合同
《规定》(讨论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配套变电站土建结构封顶后预售(销售)开发项目商品房。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其在销售现场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公示,以及将配套变电站规划情况写入预售、销售合同。
供电企业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临时用电时,应同步落实永久用电方案。对于永久用电方案需通过新建配套变电站解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电企业应在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符合要求的配套变电站后,方可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供电协议。
《规定》(讨论稿)明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配套变电站的设计、报建和组织土建施工等工作,其中,配套变电站环评报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供电企业名义联合向环保部门申报,在施工完成后以土建工程成本价向供电企业移交。
110千伏以上电网建设可纳入绿色通道
该《规定》(讨论稿)还规定,今后广州五年电网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果城市规划发生重大变化而使用电负荷发生显著变化时,经人民政府批准,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对五年电网规划进行修编。
《规定》(讨论稿)规定,对于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在取得省、市有关部门规划或计划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按规定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
《规定》(讨论稿)还要求,今后供电企业占道施工、开挖等需要提前一年向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依程序申办相关占道施工和道路开挖手续,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供电企业占道、开挖需求纳入年度开挖计划。而对于因客观原因临时增加的占道、开挖项目,由供电企业每季度汇总报市政府确认后,并由市交通、城管部门增补进当年的占道、开挖计划,予以受理占道、开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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