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学堂
签约楼价高于同质物业 买方反悔也违约
【来源:北京厂库房网】 【发布日期:2011-12-15】 【打印文章】 【人气:3238】

案例回放:

    胡某经A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处待售物业,与A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要约通知书》,约定“胡某同意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物业,若中介方能将该物业以低于90万元的价格成交,胡某则将差额部分的50%奖励给中介方作为佣金”。同时,胡某交给A中介公司2万元购房定金。
 
    后经A中介公司和卖方协商,卖方叶某和黄某同意以87万元出售该物业,并且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该物业为共有物业,另一所有人为叶某和黄某的儿子,属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监护人黄某和叶某代其在三方《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向胡某提供了监护证明,户口簿复件及结婚证明等。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胡某经询问该物业所在小区内其他物业售价得知,同样面积的物业价格都不超过78万元,甚至有的同样面积的类似物业的价格仅在72万元左右。据此,胡某认为A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规操作,并称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之一是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代签,这并不一定能体现这个问题卖方的真实意愿,因此,要求A中介公司退还其所交的2万购房定金,终止此交易。
 
    A中介公司表示:三方《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中所有条款都是交易各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因而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至于胡某听到同一个小区同面积的同类物业价格低于其所购物业,这种情况在二手房地产市场十分普遍,关键是买方心目中接受何种成交价。因此A中介公司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后经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调解,胡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分析
    此案例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买方比效了解市场上相同类型物业的楼价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拟交易物业成交价格过高,因此,要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房地产市场上,由于交易情况和影响交易物业价格的因素千差万别,因而同样品质的物业成交价格也会有很大差异。例如,如果卖方因出国、家人生重病等原因需要大量现金而急于套现,房屋的成交价格可能要比市场平均价格低很多;相反,如果买方急于购买或者对某个物业有特殊的心理偏好,则成交价格可能就会高出市场平均价格。另外,市场供求状况变化、政策调整、宏观经济状况改变等社会、经济、政治、技术因素也会对物业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因此,即使物业的面积相同、质量相当,其成相当,其成交价格也难以相同。本案例中,胡某显然对可能影响物业成交价格的因素了解不够,没有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为避免因似交易物业成交价格过高而悔约,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就应该多了解市场行情,熟悉所要购买物业的基本情况,寻找近三年来与似购买物业相似物业的成交价格信息,并对一些可能对物业成交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如地段、楼龄、面积、政策、利率等)进行分析,事先对楼价做出大致的判断,这样才可以在协商似交易物业成交价的过程中做到心里有数,不至于过度被动。
 
    另外,在本案例中,卖方黄某和叶某在向胡某提供了有关文件后,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替其未成年的儿子在合同上签字是符合我国民法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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