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条文
解除商品房合同房款七日内退还
【来源:城市快报 作者:姚华】 【发布日期:2011-12-14】 【打印文章】 【人气:2805】

  本报讯(记者 姚华)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针对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具体条款,本市制定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重点监管资金采取按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拨付的方式,建设项目达到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资金使用节点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细则就每个节点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也做出规定,基础完工的,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的,不得超过35%;竣工验收的,不得超过30%;完成初始登记的,可以申请撤销监管,提取剩余5%的资金。细则还进一步细化了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即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属于精装修的,还要包括精装修成本费用,其参考值为1200元/平方米。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发企业有义务协助购房人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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