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学堂
虽是中介代收定金 卖家毁约仍要双倍还
【来源:北京厂库房网】 【发布日期:2011-12-14】 【打印文章】 【人气:2500】

案例回放:
  王某委托A中介公司为其物色一套二手房,实际工资地看过几套房屋后,王某对其中一套比较满意,遂向该中介公司经纪人表明了购买意向,并交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之后,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买卖双方同意该项物业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但需在当年6月30日前交付使用;2.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楼款及相关税费;3.卖方签署本合同后不出售该物业,则视为违约,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所有已收房款”。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后,A中介公司将王某所交的1万元购房定金铁其中5000元转交给卖方。同时,王某向A中介公司支付了5000元中介服务费。

  此后,王某多次催促A中介公司尽快收取楼款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跟进此交易的A中介公司经纪人均称卖方工作忙没时间办理有关交易手续,并称卖方拒绝再收取另外5000元购房定金。当年4月,卖方称其之前考虑欠周,按照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当年6月底交房不现实,希望能把交房时间推迟到年底。王某表示,交易各方应该按照三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只同意卖方将交房时间推迟到当年8月底,如果届时卖方还不能遵守约定,仍继续使用该物业的话,卖方要按市场价向其缴纳房租。卖方则以王某的要求过于苛刻、给其造成太大压力为由没有接受“王某只同意卖方将交房时间推迟到当年8月底”的建议。之后,王某又多次致电A中介公司,要求A中介公司尽快收取楼款和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但均被告知:卖方以工作忙、正在另找房子为由不配合办理该物业交易手续。当年5月,A中介公司告诉王某,卖方要终止交易,而且卖方提出因其只收5000元购房定金,所以只赔偿王某5000元。

  王某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投诉A中介公司的不作为,提出若卖方确实要解除合同,A中介公司应在年月日之前如数退回其所交全部款项,并负责向卖方收取1万元的违约金,如果卖方不支付违约金,A中介公司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经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调解,卖方返还所收取的5000元定金给王某,并向其支付了赔偿1万元;A中介公司亦将另外5000元定金和5000元中介服务费全部退还给王某。

  案例分析
  本案例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不卖。而买卖双方争执的焦点则在于:卖方收取了5000元定金,还有5000元定金尚在中介公司手上,卖方的违约赔偿应以5000元还是1万元作为双倍赔偿的计算基础。

  在本案例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楼款及相关税费”,因而,中介公司代收代付购房定金、楼款及相关税费是经过买卖双方认可的,代表了买卖双方的意愿。所以,即使卖方未取全部购房定金,而只是收取了一半定金另一半定金仍由中介公司保存,但根据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应视同卖方接受了全部购房定金1万元。根据三方所签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卖方依法应向买方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万元,并退还所收购房定金,合计2万元(其中包括卖方退还5000元购房定金和支付的1万元的违约金,中介公司退还代收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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