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李某似购买卖方谭某放盘于A中介公司的一处待售物业。经协商,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5.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物业。同时,李某向卖方支付了5000元购房定金。根据已签订的合同约定,李某需在规定时间之前将余下的5000元购房定金付清(购房定金共计1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A中介公司经纪人告知李某,卖方谭某要求改变合同约定的楼款支付方式,否则终止交易。李某表示不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一切交易事项应按照已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但是直至合同约定交付余下购房定金的最后期限,买卖双方仍未就楼款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也未将余下的5000元购房定金支付给卖方。
鉴于A中介公司无法协调买卖双方继续进行交易的事实,李某要求A中介公司帮其追还卖方谭某所收购房定金,终止此次交易。A中介公司则称,卖方收取购房定金后不肯退回,另处,他们已尽职责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李某需向公司支付3000元的咨询和中介服务费。同时,A中介公司根据所签三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三方知产生纠纷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约定,以卖方谭某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一部分购房定金后,在买方不同意变更合同所约定任何条款的情况下,执意要求改变合同约定的楼款支付方式,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双倍返还所收购房定金给买方。
中介公司作为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中介公司作为促成交易的居间人的特殊身份,有义务自始至终协助交易的完成,并为买卖双方提供必要的咨询,当发现有一方违约时,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告知其具体事由,由另一方自行选择处理方式。
房屋买卖双方需注意:《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一经签订,即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当事人同意都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即构成违约,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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