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李某经A中介公司介绍,拟购买彭某、刘某名下的一处待售物业。随后,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买方李某交给A中介公司3000元购房定金,约定由A中介公司将此购房定金转交给卖方。但直至《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过户地最后期限,A中介公司一直未通知李某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拟交易物业的相关过户手续。李某认为A中介公司与卖方串通诈骗,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投诉要求A中介公司退回所收取的3000元购房定金。
经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了解,已签订的《房屋合同》未被履行并非因为A中介公司与卖方串通诈骗买方所致,而是因为卖方彭某和刘某在签订合同并收取A中介公司转交的购房定金后一直不履行合同。
鉴定A中介公司已多次催促卖方彭某和刘某尽快履行合同,但卖方不予理会的事实,李某与A中介公司联合向法院起诉卖方,要求卖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卖方彭某和刘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和A中介公司损失并支付诉讼费共计两万余元。
案例分析
事实显示在本案例中导致交易迟迟无法进行、引起纠纷的责任在于卖方而非A中介公司。卖方彭某和刘某在收取购房定金后不履行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义务,应属违约;同时,按照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方如为卖方则需双倍赔偿买方所支付的定金数额,并支付中介公司5%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用”的约定,卖方应赔偿买方和A中介公司损失并支付诉讼费。
业主在出售房屋时一定要注意:《房屋买卖合同》一旦依法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收取购房定金或房款后就应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一般都会约定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如部分合同中会有“卖方违约则需双倍赔偿买方所支付的定金数额”的约定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发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本案例中的业主被法院判罚支付双倍违约金,是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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