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学堂
房先生办证之买房遭遇二手房东
【来源:北京厂库房网】 【发布日期:2011-11-12】 【打印文章】 【人气:2779】
·无效合同   
  2006年5月10日,房先生满心欢喜的来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办理《房地产证》。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小柳要求出示原业主的《房地产证》,房先生着急地说:"原业主告诉我,这个房屋没有房地产证,凭签的这个合同就能够办理过户了。"小柳耐心的解释道:"您这个合同并非正式文本的合同,是双方自拟的,必须有原业主已经登记的房地产证,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见房先生实在拿不出《房地产证》,小柳请房先生说出原业主的姓名,发现与电脑信息登记的该物业业主的姓名不符,觉得内中必有蹊跷,并把自己的猜测告诉了房先生。   

  听小柳说完,房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连呼"上当"。

·半价"买"房   
  2002年10月,初来深圳的房先生急于找一个栖身之所,就在火车站附近一个片区找了一个多层的单人房,与"房东"黄文(化名)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总算能有一个睡觉的窝了。   

  这一住就是将近大半年,双方处得挺好,"房东"黄文在房先生租房半年后还减了每月50元的房租。   

  2003年8月,黄文找到房先生,说自己打算回老家开一个小作坊,不打算在深圳干了,想把房屋转给房先生,因为房先生是"自己人",以市场价7折的价格"卖"给他。房先生此时刚在国贸附近找到一份工作,而且在这里住了这么久,环境熟悉,也不想轻易搬家,况且"房东"给的价格也很诱人,所以就答应了。最终房先生倾其所有,以近一半的市场价,把房屋"买"下来了,并与黄文签了一份买卖合同。

·产权隐患   
  2006年4月,房先生居住的楼盘被列为政府拆迁范围,业主可以领到一笔数量可观的赔偿金,但前提是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地产证》。   

  意外之财因拆迁而来,房先生这才想起来去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不料,这自拟合同不仅没有带来财喜,反而扯出来了房先生居住楼房的产权隐患。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房先生可能被 "骗购"了本不属于"二手房东"的房屋。几经周折,工作人员与该物业的真正业主钟先生联系上了。钟先生经常在外地做生意,房屋租给了另外一个人,并一次性收到了3年的租金,他也并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承租人给"卖"了。   

  这样可以确定,房先生被所谓的"二手房东"骗了,而自称"黄文"的人早已"人间蒸发"了。而房先生提供的合同,是不能作为依据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的。自然也无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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