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条文
限购令资格审查“关口”应前移
【来源:上海金融报】 【发布日期:2011-11-11】 【打印文章】 【人气:2531】

  近日,媒体报道,因开发商涉嫌伪造纳税证明致业主无法缴纳契税,多名购房者再次来到佛山高明御泉湾售楼中心要求退房,开发商表示接受退房申请并将给出书面承诺。今年5月,杨自开、林开建等人在高明荷城御泉湾楼盘分别购买了一套房子。杨自开等人介绍,由于是外地户籍,无法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当时被开发商告知符合被限购条件,但开发商承诺可帮他们办理纳税证明以规避“限购”。但是,当他们办理契税时,却被查出纳税证明是假的。

  乍一看来,既然开发商已经接受“退房”,伪造纳税证明购房的骗局未能得逞,此事看来可以就此了结。不过,问题恐怕并非如此简单,假如仅以开发商退房为“伪造纳税证明购房”划上句号,那么伪造购房资格的购房者其实并无损失,而希望绕过限购令卖房的开发商尽管没做成生意,但也同样并未受损,涉嫌钻限购令空子的各方均全身而退,并未因此受到任何惩戒。这样的乐观结局会否鼓励更多对限购令“钻空子”者的尝试,面对可能“魔高一尺”的手段,限购令的执行又是否真的能够做到严丝合缝,无懈可击?

  事实上,撇开限购规则本身的合理性不论,即便限购规则可能确有过于严苛之处,外地人的购房需求是不是一定要以就业纳税为前提,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是,规则既然已经确立并付诸实施,当然不能有半点含糊,对于违规者,也同样不能仅仅是轻描淡写的制止,而理应设置相应的罚则。毕竟,只有当规则被遵守,违规要付出代价时,规则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立了起来。所以,尽管“伪造纳税证明”的始作俑者究竟是谁,认定起来并不是件容易事,也并不能仅仅通过缺乏证据的猜想来对相关各方施以罚则,但违规的责任究竟如何担当,至少不应成为空白,更不能简单地“退房”了之。

  某种程度上,到了“办理契税”阶段才发现“纳税证明造假”,相关各方的购房交易其实已经顺利达成,不过是“万事俱备,只欠契税”罢了。一旦在契税缴纳环节疏于对购房资格的重审,伪造纳税证明的购房行为在契税这个阴沟里翻船,实在可能只是小概率事件。可见,即便在此前交易过程中的“伪造纳税证明”,并没有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谋,但由此暴露出来的限购令执行漏洞,却仍然值得关注。毕竟,购房资格的认定本不该交给利益相关方的开发商最终审定,而应在交易前将相关资格由第三方部门进行审核。假如税务部门能够参与对购房资格材料的统一鉴定,其实本不该出现上述“先上车,后查票”的尴尬,各方的责任也更容易厘清,罚则也不再缺乏依据。

  一言以蔽之,“伪造纳税证明购房”不能只“退房”了之,而更需完善限购资格的认定流程,资格认定关卡的前移,相关责任的厘清,更是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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