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03年2月28日,居住在广东的谢女士与闵行区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谢女士将其位于莘松路某号的两套商品房委托该公司出售,双方约定出售价格为45万元,谢女士按照合同上格式条款的规定收取了5万元定金。由于谢女士对二手房市场的价格缺乏了解,加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误导,委托出售的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谢女士在了解真实情况后提出解除委托协议,中介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即人民币1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在双方约定的委托期满后,中介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谢女士违约,拒不出售房屋,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后经法院法官告知,以及被告谢女士代理人进行调解,最终中介公司撤诉。
解析:本案中,协议书系中介公司印制的格式合同,其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1999年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介公司接受委托出售房屋,在完成代理事项后可以收取的代理费不得超过总房价的2.5%,即11250元。因此,中介公司收取定金也应当以代理费为基准计算定金。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因此中介公司可以收取的定金不得超过2250元。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将定金定为5万元是加重了谢女士的责任,并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属部分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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