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条文
保障房工作不合格将被问责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周秋敏 】 【发布日期:2011-09-07】 【打印文章】 【人气:4226】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周秋敏) 近日,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根据该《办法》,省政府下达到各地市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将要每年考核一次,凡是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省政府将约谈有关市政府责任人,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办法》明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物价、地税、民政、林业、农垦、国资委、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考核以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包括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下至上进行。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完成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3月31日前,牵头会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行考核。

  凡是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或是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项目与地块对接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省政府将约谈有关市政府责任人。另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也将受到省政府约谈。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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