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条文
农村妇女离婚时房产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海南日报】 【发布日期:2011-09-06】 【打印文章】 【人气:4342】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

  从媒体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有人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

  专家指出,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时第10条第2款明确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更充分地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关于有人认为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不公平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专家指出,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近年来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并未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时的房产处理问题,一部司法解释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的处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这是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离婚时就判归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所建,在离婚时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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