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条文
为节约用地、合理管地献策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周诚】 【发布日期:2011-09-06】 【打印文章】 【人气:3918】

  2011年8月23日,胡锦涛主席提出了节约用地、优化用地的要求,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严格节约用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等。根据这一要求,本文提出点滴拙见,供参考,请相关人士评议、指正。

  在我国除了农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农林用地以外,其余的一切土地为国有。但是,国有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支配权却主要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而地方政府为了“以地生财”,就难以遏制征收土地、批租土地的不断冲动,而且这与地方政府的“任期短视症”紧密相关,难以超脱。从而,为了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除了将“批租制”改为“年租制”以外(对此,笔者已多有所论,此处不予展开),还可考虑将土地征收权、出让权完全收归中央政府所有;相应地,土地征收费用、土地出让收益也完全归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只是奉命代办、代管。而且,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不实行“土地收益比例分成制”,否则等于“换汤不换药”。中央政府认为对地方政府的某些建设项目需要予以财政支持时,一律另行商议,绝对不能与土地征收、土地收益挂钩。这就意味着,使土地征收、土地收益分配等,完全彻底地脱离地方政府的“利益”和“权力”,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冲动”,可谓釜底抽薪、一劳永逸,何乐而不为?

  与征地紧密相关而无法绕开的问题是,如何进行农地补偿。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于这种补偿办法,可称之为:“行政定额制”。其标准显然远远不能满足安置失地农民的客观需要。因此,从农民到理论界,一直议论纷纷。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之一是:按非农用地市价补偿失地农民。其理论上的解释之一是,必须使失地农民获得“土地非农开发权收益”由于农地所有权天然地包含“土地非农开发权”,从而农地转非之后,其收益理应全部归原所有者拥有。这种观点强调的是产权实现的完整性,抽象地看似乎无懈可击。的确,谁能够否定产权的完整性呢?然而,此种观点却是片面的,它完全忽略了一个事实:凡是高出农业用地本身价格的那部分地价,都来源于种种非农基本建设所形成的级差地租的资本化。换言之,由这种级差地租的资本化而形成的级差地价,理应归社会所有而不应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这是完全符合最基本的经济学基础理论的。

  然而,现行的“行政性补偿定额”标准过低的问题究竟如何解决呢?我的回答是:通过大大提高补偿标准,使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上无任何后顾之忧,并持续地达到当地市民的小康生活水平,作为补偿的最基本依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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