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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新规定》
【来源:待查】 【发布日期:2009-02-17】 【打印文章】 【人气:8255】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工作,服务扩大内需,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精神,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分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进行属地管理,收支全额纳入县级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多途径补偿费(含社保费用)四部分组成,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通知》还对征地补偿费用缴库手续办理、征地补偿资金的预算及使用管理、征地补偿款的清算及退库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强调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监督管理,要求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通知》下发执行的同时,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33号)及《关于征地补偿款预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56号)宣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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